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附加托运行李损失保险条款
-备案编号: (太保财险)(备-家财)(附)452号
总则
第一条本保险合同附加于旅行类人身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险合同”),依主险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保险人审核同意而订立。主险合同效力终止,本保险合同效力亦终止;主险合同无效,本保险合同亦无效。主险合同与本保险合同相抵触之处,以本保险合同为准。本保险合同未约定事项,以主险合同为准。
第二条凡主险合同的被保险人,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
保险责任
第三条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旅行期间行李在托运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损坏或遗失,保险人根据实际损失计算赔偿金额,在扣除免赔额后进行赔偿,且最高不超过保单所列明的赔偿限额:
1、运输中发生碰撞、挤压;
2、遗失。

本条所指“行李”不包括违禁物品、易燃、易爆以及其它危险物品,易碎物品,假牙,人造身体器官,眼镜,手表,电脑软件,音像制品,以及金银、首饰、珠宝、现金、文物、字画、软件、数据、信用卡、票据、单证、有价证券,记录在纸张、磁带、录像带、光盘、软盘、硬盘、存储卡等媒介上的视频图像、音乐、照片、数据、计算机程序、文件、账册、技术资料、图表等无法鉴定价值的财产以及其他不易鉴定价值的财产。
责任免除
第四条本保险合同的责任免除如下:
一、主险合同中列明的“责任免除”事项,也适用于本保险合同。
二、下列原因或情形下的损失、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1、行李内物品的自然损耗、本身的缺陷和自然特性;
2、因包装不善导致的行李散失或损毁。
保险金额和免赔额
第五条 本合同的保险金额和免赔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协商确定并在保险单中载明。
赔偿处理

第六条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索赔时,必须提供以下单证:
1、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
2、财产损失清单,单件价格超过人民币1000元的物品的购货发票原件;
3、相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4、保险人合理要求的有效的、作为索赔依据的其他证明材料。
被保险人未履行前款约定的索赔材料提供义务,导致保险人无法核实损失情况的,保险人对无法核实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条如果遗失的行李物品之后又被发现或归还,或取得任何第三方的赔偿,被保险人有义务向保险人退回保险人已支付的保险金。
第八条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由有关责任方负责赔偿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有关责任方请求赔偿的权利,被保险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必要的文件和所知道的有关情况。









